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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8月)2019-08-1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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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
                  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政策或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
                  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
                  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
                  获得的收益;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
                  绩效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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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
                 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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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
           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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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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