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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8月)2019-08-1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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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
           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
           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
                    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
                    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
                    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
           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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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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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规定。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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