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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进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300594           证券简称:朗进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0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11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会议室(地址:青岛市
市南区宁夏路 288 号软件园 2 号楼 20 层)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敬茂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法及合规性: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710,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29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420,7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92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30,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70,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0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7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9%;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43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94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7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9%;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43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94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亮、赵小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