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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3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
远利益,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
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查阅公司内部相关
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基本完整、合理和有效,基本能够
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所
属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能够得到保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及时报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也能
够得到保证。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做出的结论。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同意公司核定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华普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
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审计及内控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董事会聘请华普天健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0 万片角膜塑形镜及配
套件系列产品项目”、“工程技术及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投产,项目产生
节余资金主要是因为:1)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2)在募投项目建
设过程中,公司从项目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供应商遴选和选型合理性,
严格控制采购成本,严格管理,秉承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合
理配置资源,采取成本控制、优化生产工艺流程等措施,使得各项采购成本低于
计划投资额,节约了项目投资。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资金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
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过去十二
个月内未进行高风险投资,同时,公司承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外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10,389.42 万元(含利息收入及
现金管理收益 920.56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考虑利息因素,实际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金额为准)。
    八、关于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公
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
事项,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固定期限现金管理类现金管理的额度
由“不超过 59,000 万元”调整至“不超过 89,000 万元人民币”,范围仍为“购
买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变。随时购买和赎回日计划现金管理类额度由“不
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调整至“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范围仍为“购
买可以随买随赎的理财产品”不变。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平、张瑞稳、丁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