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20-001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98,571,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071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6,949,5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95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3169 号)核准,面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8,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4,000 万股。 公司自上市以来,未实施配股、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股份 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4,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99,388,9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4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0,611,08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8.588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东中的部分 股东,共计 13 名。分别为:①11 名自然人股东:林佳云、武良春、金谊晶、孟 庆开、于沆、杨华、邸朝生、赵琛、马书才、高电波、周伟;②控股股东:吉林 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控股”);③非自然人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转持一户。 1、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持股意向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股东中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佳云、 武良春、金谊晶、孟庆开、于沆、杨华、邸朝生、赵琛、马书才、高电波、周伟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 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承诺人如在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承诺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承诺 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控股股东吉大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 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 锁定期届满时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 增发股票后的股本总数计算,下同);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 诺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承诺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 减持的承诺,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转让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 入之日起 5 日内将该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财企[2009]94 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和财资函[2014]44 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函》,对于公司国有 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吉大通信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承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 市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1 月 31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3 名,其中非自然人股东 2 名,自然人股东 11 名。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份数量为 98,571,42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1.071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6,949,55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956%。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本次实际可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质押数量 持有人姓名 上市流通数 备注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股) 量(股) 1 林佳云 7,714,281 7,714,281 3,100,000 1,928,570 注1 2 武良春 6,857,143 6,857,143 1,714,286 注2 3 金谊晶 3,937,500 3,937,500 984,375 注3 4 孟庆开 4,821,429 4,821,429 4,821,429 5 于沆 3,937,500 3,937,500 984,375 注4 6 杨华 3,937,500 3,937,500 3,937,500 7 邸朝生 4,821,429 4,821,429 4,821,429 8 赵琛 4,821,429 4,821,429 4,821,429 9 马书才 1,875,000 1,875,000 468,750 注5 10 高电波 1,607,143 1,607,143 1,607,143 本次实际可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质押数量 持有人姓名 上市流通数 备注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股) 量(股) 11 周伟 241,071 241,071 60,268 注6 吉林吉大控股 12 48,000,000 48,000,000 4,800,000 注7 有限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 13 基金理事会转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持一户 合计 98,571,425 98,571,425 3,100,000 36,949,554 注 1:股东林佳云现担任公司董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7,714,281 股,其中质押股份 3,100,000 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根据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25%的原则,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 1,928,570 股。 注 2:股东武良春现担任公司董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6,857,143 股,根据其在公司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25%的原则,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股数为 1,714,286 股。 注 3:股东金谊晶现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3,937,500 股,根据其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25%的原则,故其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股数为 984,375 股。 注 4:股东于沆现担任公司董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3,937,500 股,根据其在公司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25%的原则,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数为 984,375 股。 注 5:股东马书才现担任公司董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1,875,000 股,根据其在公司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25%的原则,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股数为 468,750 股。 注 6:股东周伟现担任公司董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241,071 股,根据其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25%的原则,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数为 60,268 股。 注 7:控股股东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48,000,000 股,根据其承 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承诺人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承诺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票后的股份总数计算)的 10%。故其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 4,800,000 股。 4、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吉大通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 承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 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