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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4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8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
  (星期三) 下午13:30 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2017 年 5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
  214,76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6452%,具体如下表所示: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4,700,00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70.625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人数         6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1,30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0.0202%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淦雄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淦雄先生,副董事长黄
锦禧先生,董事黄铭雄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彭晓伟先生,董
事、财务总监吴端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蔡城先生,独立董事娄爱东女士、李
建辉先生、赵建青先生,监事会主席刘志波先生,监事蔡思维女士,职工代表监
事陈永昌先生,副总经理张海忠先生。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林映玲律师和张向晖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项目经理钟启帆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江西)有限

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 214,70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6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的议案

    同意 214,70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6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214,70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6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2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927%;反对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50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映玲、张向晖
    3.结论性意见: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