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7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
通知》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条 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


                                     1
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证券部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
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上述“重大”是指投资
总额、收购或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不包括 10%)
以上,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及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及
经营成果等;
     7.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8.公司利润分配计划;
     9.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4.公司盈利预测;
     15.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和仲裁;
     16.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
       18.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的;
       19.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0.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21.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2.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24.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5.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6.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7.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8.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9.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0.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2.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
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由于为公司审计、评估、
保荐、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3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打字员,文
印员,机要、档案工作人员,财务、统计人员等;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统一的《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负责与上述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订。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或网站上进行信
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如要
求在网上披露的,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4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
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布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并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5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视情节轻重处以 200 元以上罚款;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