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37 层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37392666 传真:020-37392826 1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656 号 致: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雄塑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雄塑科技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雄塑科技董事会召集。雄塑科技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4月25 日、2018年5月5日和2018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 充通知》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雄塑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2.雄塑科技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 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8年5月17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制定公司 2018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1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2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3.1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 议案》; 13.2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5.审议《关于制定公司 2018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接受他人关联担保 的议案》; 16.1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6.2 审议《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16.3 审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 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有提出新议案 雄塑科技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发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于 2018 年 5 月 3 日收到持有公 司 19.35%股份的股东黄淦雄先生提交的书面提议,提议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接受他人关联担 保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5 日发出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的提出及议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雄塑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 人,代表股份214,3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50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 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8,16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60%。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雄塑科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5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214,338,16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0.506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雄塑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8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 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雄塑科技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9%;反对 6,5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13%;反对 6,5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制定公司 2018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7,6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1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2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7,6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3%。 表决结果:通过。 10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9%;反对 6,0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8%;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13%;反对 6,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93%;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3%。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3.1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7,6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3.2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7,6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11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97,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3%。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制定公司 2018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9%;反对 6,5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13%;反对 6,5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接受他人关联担保的议 案》 16.1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8,1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6.2 审议《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37,6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3%。 表决结果:通过。 16.3 审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 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37,6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6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3%。 关联股东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及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3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雄塑科技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1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雄塑科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林映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