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0 证券简称:瑞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169,1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824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为 54,802,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889%;本次实际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为 4,93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8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三)。 3、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瑞特股份;股票代码:300600,以 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瑞特股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235]号)核准,面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5,000,000 股,并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5,00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 根据 2018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6.000000 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60,000,000 股,该利润分配方 案已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分配完毕。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项,公司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8,659,000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168,659,000 股。 根据 2019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本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 168,659,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8 股; 合计分配现金股利 30,358,620 元,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03,586,200 股。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对 3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483,840 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减至 303,102,360 股。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 锁的合计 138,2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减至 302,964,120 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302,964,120 股。其中,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 178,235,6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8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4, 728,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1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龚瑞良、苏州瑞特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瑞特”)、苏州开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 州开瑞”)和自然人俞秋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龚瑞良及其控制的股东苏州瑞特,苏州开瑞,以及关联股东俞秋 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龚瑞良及其控制的股东苏州瑞特承诺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 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没有减持意向,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后拟 减持股票的,承诺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减持信息。 2、苏州开瑞承诺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 内减持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个 月至第 24 个月期间减持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其在第 13 个月初持有股票数量的 25%, 上述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决定减持后至 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实际控制人龚瑞良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的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 存在公司为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2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69,1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8244%;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54,802,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88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 4 位,为 2 位机构股东和 2 位自然人股 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 实际可上市 本次实际 本次解除限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流通数量 可减持数 售股份数量 号 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 (股) 量(股) (股) 例 龚瑞 117,450,000 29,362,500 0 1 117,450,000 38.7670% 良 苏州 37,584,000 11,346,480 0 2 37,584,000 12.4054% 瑞特 苏州 12,214,800 12,214,800 3,053,700 3 12,214,800 4.0318% 开瑞 俞秋 1,879,200 1,879,200 1,879,200 4 1,879,200 0.6203% 华 合计 169,128,000 55.8244% 169,128,000 54,802,980 4,932,900 注 1:龚瑞良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其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没有减持意向。龚瑞良先生持 有公司股票中有 21,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117,450,000 股,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9,362,500 股,其计算公式为 117,450,000*25%=29,362,500 股, 本次实际可减持数量为 0 股。 注 2:苏州瑞特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没有减持意向。苏州瑞特持有公司股票中有 26,237,520 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37,584,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11,346,480 股,其计算公式为 37,584,000-26,237,520=11,346,480 股,本次实际可 减持数量为 0 股。 注 3:苏州开瑞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期间减持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其在第 13 个月 初持有股票数量的 25%。苏州开瑞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12,214,8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为 12,214,800 股,本次实际可减持数量为 3,053,700 股,计算公司为 12,214,800*25%=3,053,700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认为:瑞特股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瑞特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瑞特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瑞 特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