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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生物: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d., Shanghai, China,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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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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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议案,决定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
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召开,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
6 号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伟民先
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4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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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21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持有公司股份 242,439,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7.271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持有公司股份 8,2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 0.0019%。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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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的议案》;

    7.《关于康泰生物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投资建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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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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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苏      娇


                                       吴      霖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