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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生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康泰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双喜                      联系电话:010-85130265

保荐代表人姓名:侯世飞                      联系电话:010-851309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1 月 2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行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内幕交
                                            易等规定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2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无                 无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无                 无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无                 无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杜剑华、杜兴连、徐少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
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是     不适用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安凤悟、程艳芳、付长军、华盖医疗健康创业投资成都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李国华、李有生、刘庆春、刘媛、罗志英、孟晓
兰、磐霖平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磐霖
盛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晓宁、阮平
尔、深圳民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盛商叁昊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     不适用
天津新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泉敬、王福生、王鹤、王
军侠、王柳、吴凌东、项炜、于秋吟、余成柳、曾志新、中山市华
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朱雪松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3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戴俊飞、何桂珍、侯云德、姜再军、李志荣、刘军、梅君敏、
宁鸣、舒明、孙睿、万艳灵、王成枢、王华、吴颖、项光隆、徐小
平、徐英、许高林、于缘、张凤民、张文玉、张晓雷、郑耘和朱林
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是     不适用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作股份限售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
                                                                  是     不适用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磐霖丹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于 2014 年 5 月参与康泰生物
增资扩股并认购康泰生物新增的 300 万股股份,就该部分股份本企
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于        是     不适用
2015 年 6 月从杜伟民处受让其持有的康泰生物 130 万股股份,就该
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6.甘建辉、李彤、刘建凯、刘群、苗向、张建三、郑海发和朱征
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1、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4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
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3、若本人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        是     不适用
年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
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在该期间内以低于
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4、上述承诺期满后,
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杜伟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1、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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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
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3、若本人将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
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        是     不适用
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在该期间内
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4、上述承诺期
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8.吕志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1、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

                                         6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
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是     不适用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9.杜伟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
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发行人股价情况,对所持发行人股票作出
相应的减持安排。在锁定期届满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的前提下,针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
行减持;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5%,且减持
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以      是     不适用
下简称“发行价”),并不得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本人第
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并不得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若本人在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则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
10.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分红承诺“(一)公司本次
                                                                  是     不适用
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

                                         7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内容如下: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2、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事项发生,且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时,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
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3、如果当年
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
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8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二)
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 201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长期回报规划的议案》,主
要内容如下:2015~2017 年是公司谋求上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
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公司建设康泰生物光明疫苗研发生产基地一
期关键阶段。为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保障股东的利益回报,公司坚
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在保障康泰生物
光明疫苗研发生产基地一期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每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其次,若公司快
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
配。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
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
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
11.杜伟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方面所作的承诺“1、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
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
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

                                          9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本人承诺,如果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      是     不适用
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
的 30 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
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
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
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3、本人承诺,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
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
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有权:(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
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
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2)根据国家法律
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或
(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
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
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
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
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
法定的优先受让权。4、在本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如果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

                                         10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
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
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
损失、损害和开支。”以及“(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杜伟民出具了不占用本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1、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2、
公司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
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
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
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展行关联交易的
信息披露义务。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
定价原则与公司进行交易:(1)对于双方间的服务和交易,如果有
政府定价的,适用政府定价;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适用
政府指导价;(2)没有政府定价也无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市场价;
(3)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无可以参考的市场价的,适用
成本价。采取成本价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
理费用、税金加上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4、本人保证将依照
公司的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
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
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二)鉴于吉
源生物为杜伟民弟弟杜林仔控制的企业,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11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制人杜伟民做出承诺如下:“本人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康泰生物”)、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民海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就康泰生物、民海生物与江西
吉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生物”)业务关系事
宜承诺如下: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促使/督促康泰生物、
民海生物不再与吉源生物发生任何经销或推广等业务关系。若违反
此承诺,将就因此给康泰生物、民海生物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
12.杜伟民、甘建辉、李彤、刘建凯、刘群、苗向、深圳康泰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袁莉萍、张建三、郑海发和朱征宇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稳定股价承诺“(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
体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
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
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
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
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       是     不适用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
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
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控
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 10+N 个
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

                                         12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
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括但不
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 40 个交
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
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
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
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 个月以内,以不低于各自
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的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
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
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义务,或已履
行股价稳定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
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
份数量、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内容)的议案并公告,同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
述回购股份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
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回购资金使用
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

                                         13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
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
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
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
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
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
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
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
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
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对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
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
额的工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
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
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
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
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四)其他说明 在
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

                                         14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
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13.杜伟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五险一金的承诺“若应
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康泰生物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或康泰生物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      是     不适用
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在无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
有相关的金钱赔付责任。”
14.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1、
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以下简称“股份回购义
务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就回购计划进行公
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
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
                                                                是     不适用
日起 6 个月内(以下简称“窗口期”)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
和;窗口期内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2、投资者因本公司
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在本公司上述承诺履行完毕前,本公司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15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5.杜伟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
诺“1、若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2、若投资者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是     不适用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本人上述承诺履行完毕前,本人自愿不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并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人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
股票,从而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
供保障。”
16.杜伟民、甘建辉、晋林武、李彤、李向明、刘建凯、刘群、吕
志云、罗党论、马东光、苗向、沈明娟、袁莉萍、张建三、郑海发
和朱征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
诺“1、若投资者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       是     不适用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在本人上述承诺履行完毕前,本人自
愿不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并自愿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转让则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17.杜伟民、甘建辉、李彤、李向明、刘建凯、刘群、罗党论、马
东光、苗向、袁莉萍、张建三、郑海发和朱征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所做的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
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16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以下
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加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1、巩固和
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
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
期收益;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保证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在公      是     不适用
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
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18.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承诺执行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
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1、本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公司
违反或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      是     不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3、若
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
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17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19.杜伟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承诺执行的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
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1、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
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责任。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是     不适用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
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
额申请冻结本人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
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
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0.杜伟民、甘建辉、晋林武、李彤、李向明、刘建凯、刘群、吕
志云、罗党论、马东光、苗向、沈明娟、袁莉萍、张建三、郑海发
和朱征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关于承诺执行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是     不适用
约束措施如下: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或未能
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
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

                                        18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对投资者
先行进行赔偿。”
21. 杜伟民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关于无法办理房屋
权属证书房产的承诺,1992 年 9 月康泰有限设立时,深圳广信以其
持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 17 栋 501-523 房进行出资,
该房屋系其于 1988 年 9 月以 44.55 万元购入,建筑面积为 719.50m2。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房屋账面净值为 3.89 万元,尚未取得
权属证明,主要用于对外出租。为更好地体现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利            是     不适用
益的保护,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实际控制人杜伟民
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公司支付 118.41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同时出具承诺:“对于该等
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若因未获得权属证书问题而造成公
司实际经济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全额补偿。”
22.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
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
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
                                                                      是     不适用
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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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3.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
伟民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为确保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在
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公司董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是     不适用
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
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
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4. 公司承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内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     不适用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承诺“本
人计划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
                                                                    是     不适用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
增持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增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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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持金额不低于 6,000.00 万元人民币。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
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同时,在增持期间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窗口期等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无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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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双喜                           侯世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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