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11-20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2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川科技 ”)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59
名激励对象 21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新股作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70 25% 0.919%
赵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 7.14% 0.262%
裘俊华 财务总监 2 0.71% 0.026%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61 人) 132 47.14% 1.732%
预留部分 56 20% 0.735%
合计(64 人) 280 100% 3.675%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计划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 2017-2020 年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2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75%。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100%。
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
收入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届时将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0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办公场所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4、2017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64名激励对象中,其中首次授
予名单中裘俊华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4人调整为59人,授予数量由280万股调整为269.2万股,首次
授予数量由224万股调整为213.2万股。
除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外,本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
3、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24.89 元/股
4、本次实际向 59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213.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70 32.833% 0.919%
赵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 9.381% 0.262%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57 人) 123.2 57.786% 1.617%
合计(59 人) 213.2 100% 2.798%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
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
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 2017 年-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13.2 3132.79 294.86 2142.77 569.21 125.95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
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
前 6 个月均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九、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
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
17日,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213.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杭州长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
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59 名激励对象 213.2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长川科技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长川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