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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19-026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04 月 23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称“《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改《公司章程》对应的条款;
 同时如《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通过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总股本将出现变化,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999 万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984,991 元,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999 万元。          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64,984,99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999 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984,991 股,均为普
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票的公司债券;
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必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二)要约方式;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议决议后实施,不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或者注销。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将申请股
第二十七条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本条规定不得修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全国
改。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新增: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注:原有其他职权序号顺延。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新增: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
                                            过,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注:原有其他职权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半数通过。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