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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信息: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 2019—034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74 万股,占公司目
前股本总额 10,999 万股的 0.2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 年 0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02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 03 月 14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恒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8 年 03 月 19 日,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限制性股票,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04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8 年 04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编号:2018—047),完成限制性首次授予登记,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激励对象变为 74 人,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05 月 09 日,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8,400 万股增加至 8,479 万股;

    5、2018 年 0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并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完
成权益分派实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972048 股。受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影
响,本次可解限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 23.70 万股变为 30.74 万股,占公司现有
总股本的 0.28%;

    6、2019 年 0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05 月
09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一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二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

        (1)以 2016 年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                                               为 5512.25 万元(剔除本

        (2)以上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三
        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影响的数值),相比 2016

                                                            年度增长 46.49%。公司

                                                            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

                                                            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2018 年度,74 名激励
                     优秀                    100%
                                                            对象绩效考核均为优秀,
 四                  良好                    80%
                     合格                    70%            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件。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

        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
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为 74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人数为 7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74 万股,占公司目前
股本总额 10,999 万股的 0.28%。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股数单位:万股

                             授 予 的 限 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杨志钢         副总裁          2.59                0.78                 1.81

 赵银宝        财务总监         2.59                0.78                 1.8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             97.29               29.19                 68.10
       (72 人)

     合计(74 人)            102.48               30.74                 71.74

    注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

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 2:激励对象中陈芳女士于 2018 年 11 月 05 日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职务,原定任期至 2021 年 01 月结束。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原定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注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
满足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
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74 名激励对象在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
有关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条件已满足,公司 74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 30.74 万股限制
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
司已履行本次解锁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0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