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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斯达: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18-092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6),公司因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招商证券承接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
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账户情况:



                               1
           募集资金
账户名                                                募集资金余额
           存储银行     账号             使用项目
  称                                                     (元)
             名称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4405 0177
                                       营销及服务网
           有限公司   7808 00000                      10,931,110.79
                                        络建设项目
           东莞市分      839
              行
广东拓
           东莞农村
斯达科
           商业银行    140 140         工业机器人及
技股份
           股份有限   1900 1000        智能装备生产   34,308,229.96
有限公
           公司大岭     8935           基地建设项目
  司
            山支行
           兴业银行                    工业机器人及
                      3950 2010
           股份有限                    自动化应用技
                      0100 1471                       11,606,891.88
           公司东莞                    术研发中心建
                         34
             分行                         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
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
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
议的相关规定。
       3、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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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
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
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晓丹、徐磊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以较低者为准),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
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
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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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招商证券、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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