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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力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03-25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美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
担保情况和 2017 年度预计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2016 年度,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2016 年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19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
例为 7.54%。此担保主要是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提供的
担保,并且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报告期末
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四、2017 年度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之后,预计将发生不超过
人民币 2 亿元的对外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不超过 47.15%,主要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述对外担保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及 2017 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
保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 2017 年度预计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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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松林                    王剑敏                      舒敏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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