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5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 14: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4月28日(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 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1365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章碧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 1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53,89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234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3人, 代表股份数量46,67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163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1人,代表股份数量7,2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706%。 6、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两位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 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16年度工作情况作了2016年度述职报 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500 股(其 2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93,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967%;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90,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6%;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 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7%;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8、《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89,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2%;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弃权 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9、《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88,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弃权 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吴智智和王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 进行见证并现场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 4 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