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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力科技: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29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5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
14: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4月28日(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
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1365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章碧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
                                     1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53,89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234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3人,
代表股份数量46,67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163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1人,代表股份数量7,2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706%。
       6、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两位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
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16年度工作情况作了2016年度述职报
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
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500 股(其
                                      2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93,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967%;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90,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6%;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弃权 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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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 53,89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7%;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弃权 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8、《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89,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2%;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弃权 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9、《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888,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弃权 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吴智智和王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
进行见证并现场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
                                     4
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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