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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瀚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27  

						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 富瀚微            公告编号:2017-012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3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3 月 26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二)
    4、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吴中路 1050 号 A 座 706 室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小奇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3,36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5.0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3,33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5.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1,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7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86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19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3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12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70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了决议: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8.5253%;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
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6%;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53%;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振华律师、王安荣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