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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瀚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3  

						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17-055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1050 号 A
座 706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授权代表)共 17 人,代表股份
33,37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8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 包 括 授 权 代 表 )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33,361,300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75.0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2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87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09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小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人士出席了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交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所有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下同)单独计票。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0%;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0%;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0%;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振华律师、王安荣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