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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品宅配:公司章程修订说明2017-03-27  

						证券代码:300616         证券简称:尚品宅配         公告编号:2017-009号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上市发行新股数量 2,700 万股,公司总

股本由 8,100 万股增加至 10,800 万股。同时,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

修订)等规定对《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草案)》”)进行相应修订。据此,特制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

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所涉修订后的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较之于原《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具体修订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关于核准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7]16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
                                   1/4
股,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00 万元。”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公司所有股份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0 万股。”

    四、在第二十七条末增加两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五、将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修改为: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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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如不足 10%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七、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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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八、将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特此说明!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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