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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品宅配: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7  

						                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宅配”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8 号)》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广州
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尚品宅配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尚品宅配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向尚品宅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
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尚品宅配如下保证:

       1、尚品宅配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尚品宅配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尚品宅配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尚品宅配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尚品
宅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尚品宅配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尚品宅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尚品宅配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 尚品宅配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尚品宅配目前持有的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619012843,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
道 85 号 3501 房之自编 01-05 单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连柱;注册资本为 10,8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家具零售;家具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厨
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居饰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
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服务;商业特许经营;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联合运输代理服务;广告业;家具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尚品宅配系由 2004 年 4 月 19 日成立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尚品
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1 号)核
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151 号文)同意,尚品宅配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尚品宅配”,股票代码为 300616。

    3、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州尚品宅
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4-2016 年度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7]G14000880638
号)、尚品宅配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尚品宅配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经尚品宅配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尚品宅配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或履
行了年报公示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不存在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品宅配合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激励目的

    根据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尚品宅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目的是:为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明确规定了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三)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品宅配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界定为: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对于管理机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 激励对象

       1、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品宅配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公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
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尚品宅配共确定 149 名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
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
在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3、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说明,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权益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占
                              授予权益数量
 姓    名        职   务                   本次拟授予权益 公司总股本比例
                                (万股)
                                             比例(%)        (%)
 李嘉聪         副总经理          12.00        5.02%          0.11%
   胡翊         副总经理          12.00        5.02%          0.11%
 张庆伟         副总经理          12.00        5.02%          0.11%
   黎干         副总经理          12.00        5.02%          0.11%
 欧阳熙         副总经理          12.00        5.02%          0.11%
                副总经理
  何裕炳                          3.00           1.26%         0.03%
              董事会秘书
  张启枝        财务总监          2.50           1.05%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173.50         72.59%         1.61%
          142 人
                                             获授权益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占
                                授予权益数量
 姓     名          职   务                  本次拟授予权益 公司总股本比例
                                  (万股)
                                               比例(%)        (%)
         小   计(149 人)        239.00         100.00%        2.2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说明、激励对象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确
定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以下情况: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不向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根据尚品宅配的说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尚品宅配没有亦不会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
的财务资助,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 标的股票的来源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尚品宅配将向激励对象合计定向发行 239 万股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总
数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尚品宅配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39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采用一次授予
的方式,不作预留股份。尚品宅配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不存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任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总数
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及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总数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八)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就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标的股票的来源、
数量和分配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
和相关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的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
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九)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及终止行使权益

   1、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
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
目的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2、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一、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更”规定: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公司出现合并、分
立等情形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3、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应分下
述情况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身故,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违反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可以向激励对象追
缴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终止实施及终止行使权益的
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和解锁期

    1、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一、
本计划的有效期”规定: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二、
本计划的授予日”规定: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三、
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规定: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原则回购注
 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排                                                           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四、
 本计划禁售期”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
解除限售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
四十四条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一) 标的股票的转让限制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四、
本计划禁售期”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标的股票转让限制的内容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二) 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七章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每股 67.1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7.19 元的价格购买公
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 121.77 元的 50%,为每股 60.89 元;

       (二)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4.38 元的 50%,为每股 67.19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及确定依据的内容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三) 标的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拟在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进行
考核。净利润增长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指标
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
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017-2019 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6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本所律师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
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规定了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
程序。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调整方法”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九章“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第九节“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规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
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十五)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1、《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
规定;

    2、《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解除限售程序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3、《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和激励
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
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5、《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品宅配具有根据《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尚品宅配为实施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
相关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尚品宅配就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品宅配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尚品宅配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了《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尚品宅配董事会审议;

    2、尚品宅配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尚品宅配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关于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品宅配就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业已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经尚品宅配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后续
实施程序为:
       1、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
件;

       3、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60 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尚品宅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票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尚品宅配董事会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尚品宅配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尚品宅配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独立董事意见,
并承诺将继续履行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尚品宅配就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按《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尚品宅配尚需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尚品宅配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尚品宅配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
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尚品
宅配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中国法律的情形。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品宅配具备实施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品宅配就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业已履行的程序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中国
法律的有关规定;尚品宅配就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了《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尚品宅配未向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尚品宅配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时,不存在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中国法律规定进行回避。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曹余辉




                                                    __________________


                                                        王立峰




                                                二 O 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