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宅配: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1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广州尚品宅配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
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7年9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17年9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17年9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网络投票结果;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其他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中
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2017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
登了将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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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高德
置地广场A座36楼尚品宅配大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10月13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4,597,83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7.5766%。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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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2,264,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517%。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
证。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3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6,862,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6283 %。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4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65,0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519 %。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
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
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下述第1、2项议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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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投资设立无锡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华东生产基地暨对外投资的议
案》;
2 《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
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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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李炜
_____________
林青松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