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靠智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17-02-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7号”文核准,江苏安靠智
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安靠智电”)
1,667万股股票公开发行已于2017年2月13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总量为1,667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
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认为安靠智电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Ankura Smart Transmiss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英文名称
                   Co.,Ltd.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晓晖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20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 年 7 月 20 日
                   住所: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
住所和邮编
                   邮编:213333
                   电话:0519-87983616
电话和传真
                   传真:0519-87982666
互联网网址         www.ankura.com.cn

电子信箱           ankura@ankura.com.cn
                  高压及超高压电缆附件、电力器材、电缆分支箱和户内外环网
                  开关柜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
                  技术咨询,智能电网设备、输电系统的智能监测、控制、动态
经营范围          增容及系统整体方案实施和技术服务,电力工程总承包、送变
                  电工程专业承包(凭许可资质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

     (一)设立情况
    江苏安靠超高压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有限”)前身为溧阳市
常瑞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溧阳常瑞由自然人袁园、陈晓凌和陈晓鸣于 2004 年 5
月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2004 年 5 月 20 日,溧阳常瑞完
成设立登记并取得常州市溧阳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4812101734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系由安靠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安靠有限以经审计的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 55,201,433.61 元为基准,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
3,450 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净资产值超
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1 年 7 月 20 日, 发行 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注册号为
3204810000179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致力于输变电系统关键部件——高压及超高压电缆连接件的国产
化研发和生产,并以电缆连接件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地下智能输电系统整体解决
方案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的行业划分,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38。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缆连接件,并可为客户提供地下智能输电系统整体方案。
电缆连接件又称电缆附件,是连接电缆与电缆、架空线、开关、变压器等设备的
专用连接装置,与电缆一起构成电力输送线路。电缆连接件的主要作用是恢复电
缆结构、延长电缆长度、实现电缆与终端设备的连接,是电缆输电系统的关键组
件之一。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
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天衡审字(2017)
0001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最近三
年主要会计数据如下(合并报表口径):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资产总计                                 61,349.61       53,654.79       48,914.76

负债总计                                 22,020.54       21,592.51       23,227.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9,237.57       31,979.21       25,601.46

股东权益合计                             39,329.07       32,062.28       25,687.5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32,384.42       27,118.21        29,816.42

营业利润                                 8,391.04         7,338.42        5,904.92

利润总额                                 8,611.42         7,567.94        6,017.77

净利润                                   7,266.79         6,374.77        5,029.5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258.36         6,377.74        5,061.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7,071.01         6,169.23        4,965.47
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800.92        7,920.62        8,024.6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843.16       -4,118.32       -1,122.6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14.80       -3,349.56       -4,003.7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42.95          452.74        2,898.24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6 年末/2016 年度   2015 年末/2015 年度   2014 年末/2014 年度

流动比率                                        1.89                  1.90                1.67

速动比率                                        1.31                  1.30                1.3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0.78%                34.44%              44.23%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35.89%                40.24%              47.4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7.85                  6.40                5.12
(元/股)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
                                               0.20%                 0.17%               0.04%
资产比例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39                  1.36                1.64

存货周转率(次)                                3.19                  1.47                2.3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9,864.32              8,914.41            7,489.57

利息保障倍数                                  102.55                 37.82               16.5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76                  1.58                1.60
(元)
基本每股收益(基于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1.41                  1.23                0.99
净利润)(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于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19.86%                21.43%              20.77%
股股东的净利润)

         (四)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晓晖、陈晓凌、陈晓鸣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 6 个月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处理)。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
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公司股东唐虎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 6 个月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
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发行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667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
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4、每股发行价格:24.38元
    5、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公司2016
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85元/股(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19元/股(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2.1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1,667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有效申购股
数为117,221,393,500股,中签率为0.0142209536%,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7,031.87723倍。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数量为31,819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9%。
    10、发行对象: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641.4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47.0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5,394.42万元。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24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6,667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1,667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25%;
   4、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
                        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    行人资源的制度;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
人资源的制度            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
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    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
利益的内控制度          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形等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工作规则;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保荐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披露义务;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保荐机
其他文件                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文件送
                        保荐机构查阅。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1、保荐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
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况;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2、在项目完成后,保荐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达
                        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
                        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保荐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   1、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况,
方提供担保等事项,并   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发表意见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   1、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2、了解并知悉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影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了解并知悉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
                       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保荐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
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   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
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杨洋、袁成栋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一号楼 4 楼
      邮 编:210019
      电 话:025-83387692
      传 真:025-83387711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华泰联合证券近一年来未曾发生股票承销违规情况,未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
  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
  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