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11
安靠智电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17-064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晖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 年 8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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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 100 号江苏安
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家坝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4,200,6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29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0,70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04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00,6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25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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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陈晓晖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1.02.候选人:陈晓凌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1.03.候选人:陈晓鸣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1.04.候选人:唐虎林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1.05.候选人:杭裕保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1.06.候选人:赵论语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陈晓晖 同意股份数:600 股
1.02.候选人:陈晓凌 同意股份数:600 股
1.03.候选人:陈晓鸣 同意股份数:600 股
1.04.候选人:唐虎林 同意股份数:600 股
1.05.候选人:杭裕保 同意股份数:600 股
1.06.候选人:赵论语 同意股份数:600 股
上述候选人所获投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50%,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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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彭宗仁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2.02.候选人:徐星美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2.03.候选人:薛济民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彭宗仁 同意股份数:600 股
2.02.候选人:徐星美 同意股份数:600 股
2.03.候选人:薛济民 同意股份数:600 股
上述候选人所获投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50%,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
算。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王建平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3.02.候选人:王志英 同意股份数:44,200,6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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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候选人:王建平 同意股份数:600 股
3.02.候选人:王志英 同意股份数:600 股
上述候选人所获投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50%,监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
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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