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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靠智电: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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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公司向家坝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0,7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46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50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30%。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选举沙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2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票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0909%;反对票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091%;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经办律师:
                                                              王玻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