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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寒锐钴业: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7-03-27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
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7]001263 号《关于南京寒
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
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3,641,099.72
元置换前期已投入的等额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尹   飞                       张益民                    吴    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