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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寒锐钴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寒锐转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寒锐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 A02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ShenzhenGrandwayLaw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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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寒锐转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 A027 号



致: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南京寒锐钴业股
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寒锐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
称“《会议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南
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上
通知中就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
知了全体债券持有人。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6 日下午 13:30 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淮
街 11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记名方式投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
和《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为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寒锐转债”(债券代
码:123017)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
数为 5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5000 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
券面值总额的 0.00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进一步明确募投项目变更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
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寒锐
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林




                                                    钟晓敏




                                               201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