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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寒锐钴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11-14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对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予以制定(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营目标、资金
成本和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性,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条 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听取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情况、经营目标、
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
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

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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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分红方式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下:
    (1)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
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如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如下: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
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序及比例如下:
    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
的比例。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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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
策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
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
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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