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银河 股票代码:300619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Foshan Golden Milky Way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河”、“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 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 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 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2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 于发行价。 四、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之后,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 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 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 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3 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非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 格的承诺 发行人非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少清、稂湘飞、刘本刚、熊仁峰 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 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 低于发行价。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4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监事汪宝华、余淡贤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汪宝华、余淡贤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公司 5%以上股东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1、公司 5%以上股东海汇财富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 5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 不超过解除锁定后本公司持股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如公 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 司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 延长 12 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 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承诺不因本公司股东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 5%以上股东赵吉庆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在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人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 过解除锁定后本人持股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如公司上市 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 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股东贺火明、辛志勇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 向及减持承诺 发行人股东贺火明、辛志勇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 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 行价。 三、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之后,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 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 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 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四、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 六、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六)发行人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李明智、张永清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其他股东(张志岗、李雄、谭明明、萧锡祥、王旭东、付声智、谭 锦辉、吴曙光、燕秋华、刘旱生)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 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8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 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若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利 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工作,如首次公开发行时有老股发售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 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 9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监管机 构对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规定条件,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本公司将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在上述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董事会将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确认股份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 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如在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决议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事项之日起 1 个月内遵循以下原则回购公 司股份:第一、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第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 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第三、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如股票收盘 价已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终止该次回购股 份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份措施 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购计划。” (二)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10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且发行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发行人股票 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本人将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在上述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 作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本人增持价格 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本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从公 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及现金股利分配所得的 20%,合计不超过本人上年从公司 处领取的薪酬总额及现金股利分配所得,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将依据前述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如出现下述情形,本人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1)公司公告启动稳定股价 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2)本人实施该次增 持计划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承诺将不出现下列情形:(一)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 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二)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 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本人实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三)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时,本人应:(一)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四)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 11 行赔偿;(五)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 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 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 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本人承诺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 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少清、稂湘飞、刘本刚、熊仁峰、 莫恒欣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公司股票价格仍 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 作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 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本人承诺本人将不会出现下列情形:(一)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 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二)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 案情形且本人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本人实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三)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本人的增持价 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 少于本人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及现金股利分配所得的 30%,但合计不超过 本人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及现金股利分配所得。 12 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将依据前述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如出现下述情形,本人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1)公司公告启动稳定股价 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2)本人实施该次增 持计划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 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 本人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股价稳定预 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 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本人职务,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本人职务。 如股价稳定预案实施过程中涉及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现金分红,本人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本人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独立董事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独立董事闫志刚、马小明、吴宏武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承诺及时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五)其他稳定股价的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 况,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 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民生证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13 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民生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因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承诺:“1、公司在 2014-2016 年期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在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基础上,提 高现金分红水平,公司计划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发行前一年度水平;公司 在 2017 年及其以后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年盈利和资金情况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水平。若本 次发行后公司股票发生转增或者送股等除权事项的,每股现金股利水平相应进 行调整;2、若上述承诺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启发、梁可、陆连锁承诺:“1、发行人上 市后三年内,净利润出现低于公司股票上市前一年净利润 50%的年度,本人将 不参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分配,其应分红金额归公司所有;2、若上 述承诺未能得到有效履行,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 14 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公司在此郑重提示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 利润做出保证。 七、公司对相关失信行为制定相应约束措施及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立即 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 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将按相应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 相关承诺。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八、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于 本人/企业已做出的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 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5 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 整改或接受处罚; 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 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日,除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 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 行投资或进行控制,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 等商业秘密; 三、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 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金银河相同、类似或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 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四、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 经营活动; 五、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 务,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 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确认本承 16 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 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 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且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人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且不继续在公司任职。” 2、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公司 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向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投资。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亦不会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 他人从事与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会向与股份公司经 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亦不会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 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十、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 “一、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 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 17 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三、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 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倘若因历史上关联交易致使公司损失,以及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 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 2、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 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 更优惠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 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 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 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 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18 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研究论证 19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 20 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 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 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 意见,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全部外部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础 上,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 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 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 6、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可对利润分配政 20 策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需获得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 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8、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主要内容如下: 1、未来分红回报的原则 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 2、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 21 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 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 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 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 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5、关于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具体的分红计划 为此,公司未来三年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1)2014-2016 年, 公司将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 22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截 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 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8 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不超过 1,868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 价发行的方式,网上发行数量 1,868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98 元/股,本次发行 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4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银河”,股票代码 “30061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868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7 年 3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金银河 (四)股票代码:30061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468 万股 24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68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868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股本的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 张启发 1,374.38 18.40% 2020 年 3 月 1 日 已发行的股份 梁 可 796.81 10.67% 2020 年 3 月 1 日 陆连锁 500.21 6.70% 2020 年 3 月 1 日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 1,110.19 14.87% 2020 年 3 月 1 日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赵吉庆 308.00 4.12% 2018 年 3 月 1 日 贺火明 210.00 2.81% 2020 年 3 月 1 日 张志岗 192.00 2.57% 2018 年 3 月 1 日 李 雄 173.73 2.33% 2018 年 3 月 1 日 余淡贤 153.00 2.05% 2018 年 3 月 1 日 黄少清 58.90 0.79% 2018 年 3 月 1 日 萧锡祥 58.90 0.79% 2018 年 3 月 1 日 谭明明 58.90 0.79% 2018 年 3 月 1 日 王旭东 58.90 0.79% 2018 年 3 月 1 日 刘本刚 58.90 0.79% 2018 年 3 月 1 日 稂湘飞 58.90 0.79% 2018 年 3 月 1 日 汪宝华 58.90 0.79% 2018 年 3 月 1 日 辛志勇 56.00 0.75% 2020 年 3 月 1 日 付声智 51.00 0.68% 2018 年 3 月 1 日 谭锦辉 49.08 0.66% 2018 年 3 月 1 日 吴曙光 49.08 0.66% 2018 年 3 月 1 日 李明智 46.40 0.62% 2020 年 3 月 1 日 燕秋华 39.26 0.53% 2018 年 3 月 1 日 刘旱生 39.26 0.53% 2018 年 3 月 1 日 张永清 27.49 0.37% 2020 年 3 月 1 日 熊仁峰 11.78 0.16% 2018 年 3 月 1 日 25 小计 5,600.00 74.99% -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68.00 25.01% 2017 年 3 月 1 日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小计 1,868.00 25.01% - 合计 7,468.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26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oshan Golden Milky Way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公司住所: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 法定代表人: 张启发 注册资本: 5,600万元人民币(发行前),7,468万元人民币(发行后) 设立日期: 2002年1月29日(2013年2月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设计、制造、安装:化工机械及设备;销售:化工机械配套设 备及配件;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 项目法律禁止的不得经营,须持许可经营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输送计量、混合反应、灌装包装等自动化生产 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 所属行业: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行业 划分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邮政编码: 528100 联系电话: 0757-87323386 联系传真: 0757-87323380 电子信箱: xiongrenfeng@chinagmk.com 互联网网址: http://www.goldenyh.com 董事会秘书: 熊仁峰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持股方式 持股情况 2016年1月25日至 1 张启发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18.40%的股份 2019年1月24日 2 梁可 董事、副总经理 2016年1月25日至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10.67%的股份 27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3 陆连锁 董事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6.70%的股份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4 黄少清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0.79%的股份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5 稂湘飞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0.79%的股份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6 刘本刚 董事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0.79%的股份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7 闫志刚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8 吴宏武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9 马小明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10 汪宝华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0.79%的股份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25日至 11 余淡贤 监事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2.05%的股份 2019年1月24日 2016年1月5日至 12 程强 职工监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1月4日 2016年2月20日至 13 莫恒欣 副总经理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2月19日 2016年2月20日至 14 熊仁峰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直接持股 直接持有金银河 0.16%的股份 2019年2月19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张启发、梁可、陆连锁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张启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12 月出生,大学本 科学历,化工机械专业。张启发先生先后就职于佛山市化工机械厂、佛山市石 湾润华陶瓷厂等单位;2003 年 10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同元有机硅总经理;2005 年 6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三水金银河总经理、执行董事;2002 年 1 月与梁可共 同创立金银河有限,2002 年 1 月至 2013 年 2 月历任金银河有限总经理、执行 董事、董事长;2010 年 12 月起担任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有机硅专业委 员会理事;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天宝利执行董事、总经理,安德力执 行董事、总经理。 梁可,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6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 28 历,化工机械专业。梁可先生曾就职于轻工部西安设计院、海南机械厂及佛山 市化工机械厂;2002 年 1 月梁可先生与张启发先生共同创办了金银河有限,2002 年 1 月至 2013 年 2 月历任金银河有限执行董事、监事、董事、总工程师;现任 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天宝利监事。 陆连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63 年 3 月出生,高中学历, 自 2000 年以来,曾担任深圳市得群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神威得群 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海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执行董事,自 2011 年 5 月以来担任金银河有限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张启发、梁可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任何 企业,陆连锁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是否与本公司 公司名称 持股人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存在同业竞争 深圳市海聚农 农业技术的开发;灭虫产品、 业科技有限公 陆连锁 100% 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货物及 否 司 技术进出口。 发行人与深圳市海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业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 除上述企业外,陆连锁未控制其他企业。 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4,311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表: 占发行后总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本(股) 的比例 1 张启发 13,743,837 18.40%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 2 11,101,935 14.87% 企业(有限合伙) 3 梁 可 7,968,138 10.67% 4 陆连锁 5,002,138 6.70% 5 赵吉庆 3,080,000 4.12% 6 贺火明 2,100,000 2.81% 7 张志岗 1,920,000 2.57% 8 李 雄 1,737,264 2.33% 29 9 余淡贤 1,530,000 2.05% 10 黄少清 588,999 0.79% 10 萧锡祥 588,999 0.79% 10 谭明明 588,999 0.79% 10 王旭东 588,999 0.79% 10 刘本刚 588,999 0.79% 10 稂湘飞 588,999 0.79% 10 汪宝华 588,999 0.79% 合计 52,306,305 70.04% 3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868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0.98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868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24,865,966,500 股, 配号总数为 249,731,933 个,中签率为 0.014960041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 倍数为 6,684.47358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8,638,856 股,缴款认 购金额为 204,654,638.88 元,放弃认购 41,144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451,761.12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510.64 万元。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 [2017]G17000190072 号。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347.20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31 单位: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2,400.00 审计费用: 468.02 律师费用: 113.30 发行手续费用: 11.2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4.65 合计 3,347.20 每股发行费用为 1.79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163.44 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04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的每股收益为 0.48 元。(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2016 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16 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本年末比上年末 项 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 流动资产(元) 315,543,114.51 222,956,419.01 41.53 流动负债(元) 165,509,685.54 144,500,257.86 14.54 总资产(元) 432,687,362.12 339,726,594.18 27.3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204,883,661.47 167,027,939.37 22.66 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3.66 2.98 22.82 产(元/股) 本年比上年 项 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92,680,572.88 180,763,250.28 61.91 营业利润(元) 33,946,769.29 10,815,919.30 213.86 利润总额(元) 51,404,180.37 27,245,379.84 88.6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43,117,707.05 23,940,663.85 80.10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35,686,879.92 15,273,471.41 133.65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7 0.43 79.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64 0.27 137.04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19 15.16 8.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9.19 9.67 9.52 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82,198.38 -4,299,764.03 -311.23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16 -0.08 -300.00 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33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致力于输送计量、混合反应、灌装包装等自动化生产 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签 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 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2016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9,268.0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1.91%,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11.7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0.10%,未呈现下滑趋势。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43,268.74 万元、流动资产 31,554.31 万元、流动负债 16,550.97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0,488.37 万元。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 年末保持稳定上升。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6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908.22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了 1,338.20 万元,主要是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3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 本公司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 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5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保荐代表人:李慧红、秦荣庆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金 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民生证券愿意担任金银河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36 (此页无正文, 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