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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17-02-2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98
号”文核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金
银河”或“公司”)不超过1,868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17年2月13日刊
登招股说明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为1,868万股,全部
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佛
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或“民生证券”)认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
上市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oshan Golden Milky Way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5,6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启发
    成立日期:2002 年 1 月 29 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3 年 2 月 8 日
    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 6 号一、二、四、五、六、七座
    公司网址:http://www.goldenyh.com
    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安装:化工机械及设备;销售:化工机械配套设备
及配件;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禁止的不得
经营,须持许可经营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二)设立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金银河是由金银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金银河有限以截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安全生产专项储备后的余额 59,133,290.94 元按
照 1:0.8625 的折股比例折合为金银河 5,100 万股,扣除安全生产专项储备和折股
后的剩余净资产余额 8,133,290.94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2013 年 2 月 8 日,公
司 取 得 佛 山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440682000089057),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

     2、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共有 21 名发起人股东,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张启发                        13,743,837                 26.9487%
      2                 梁可                          7,968,138                 15.6238%
      3                陆连锁                         7,662,138                 15.0238%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
      4                                              11,101,935                 21.7685%
                 企业(有限合伙)
      5                 李雄                          1,737,264                  3.4064%
      6                余淡贤                         1,530,000                  3.0000%
      7                刘本刚                           588,999                  1.1549%
      8                稂湘飞                           588,999                  1.1549%
      9                谭明明                           588,999                  1.1549%
     10                萧锡祥                           588,999                  1.1549%
     11                黄少清                           588,999                  1.1549%
     12                汪宝华                           588,999                  1.1549%
     13                王旭东                           588,999                  1.1549%
     14                付声智                           510,000                  1.0000%
     15                谭锦辉                           490,824                  0.9624%
     16                吴曙光                           490,824                  0.9624%
     17                李明智                           464,049                  0.9099%
    18              燕秋华                   392,649             0.7699%
    19              刘旱生                   392,649             0.7699%
    20              张永清                   274,890             0.5390%
    21              熊仁峰                   117,810             0.2310%
             合计                         51,000,000             100.00%


    3、金银河有限设立情况

    金银河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1 月 29 日,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中佛山市石湾
区企业开发总公司以货币出资 3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佛山市石湾区企业
供销公司以货币出资 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三)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输送计量、混合反应、灌装包装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
计、制造、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双螺杆全自动连续生产线和自动化单体设
备,可广泛应用于有机硅、锂电池、胶粘剂等多个领域。目前公司主要为有机硅
和锂电池生产企业提供自动化生产装备解决方案。
    公司拥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产品涵盖物料输送计量、混合反应、
灌装包装等下游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具备为客户提供整体生产装备解决方案的能
力;公司研发的双螺杆全自动连续生产线改变了国内有机硅橡胶行业传统的间歇
法生产方式,推动了国内有机硅橡胶行业生产工艺和装备的升级。在此基础上,
公司将双螺杆全自动生产线技术推广应用于锂电池正负极浆料生产并取得成功,
并研发出全自动粉(液体)上料系统和高精密挤压式涂布机、高速分散均质机、
精密辊压机等配套设备,实现了锂电池电极制造全自动连续化生产,提升了公司
在锂电池设备领域的市场地位。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
24 项发明专利、52 项实用新型专利、1 项外观设计专利和 1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并且被评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已经累积为
超过 200 家客户提供生产设备和技术方案,覆盖国内主要有机硅橡胶、锂电池生
产企业和各大科研院所。

    (四)发行人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广会审
字[2017]G17000190016 号审计报告,金银河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
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432,687,362.12           339,726,594.18            273,553,662.00
负债合计                      227,803,700.65           172,698,654.81            124,673,155.59
股东权益合计                  204,883,661.47           167,027,939.37            148,880,506.4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04,883,661.47           167,027,939.37            148,880,506.4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总收入                               292,680,572.88       180,763,250.28     164,006,354.92
营业总成本                               258,733,803.59       169,947,330.98     139,193,398.05
营业利润                                  33,946,769.29        10,815,919.30      24,812,956.87
利润总额                                  51,404,180.37        27,245,379.84      33,193,508.03
净利润                                    43,117,707.05        23,940,663.85      27,011,577.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3,117,707.05        23,940,663.85      27,011,577.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35,686,879.92        15,273,471.41      25,740,306.74
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82,198.38      -4,299,764.03     25,041,307.7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039.41   -22,764,864.10    -34,305,554.5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229,194.18      17,452,722.63      5,046,881.6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016,947.21      -9,611,899.54     -4,217,365.12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                                                  1.91             1.54         1.48

速动比率                                                  1.13             0.97         0.9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4.29%         41.19%         40.3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3.66             2.98         2.66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                 0.13%         0.17%          0.10%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                                            3.17             2.98         3.75

存货周转率                                                1.82             1.55         1.4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6,717.46      4,110.77       4,329.0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311.77      2,394.07       2,701.1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568.69      1,527.35       2,574.03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9.35             5.46         8.5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16          -0.08           0.4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1         -0.17           -0.08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
              报告期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元/股)           (元/股)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23.19%                0.77                 0.77
 2016      润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19.19%                0.64                 0.64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15.16%                0.43                 0.43
 2015      润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9.67%                0.27                 0.27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19.57%                0.48                 0.48
 2014      润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18.65%                0.46                 0.46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6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
行股票总量为 1,868 万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7,468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
新股,无老股转让。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86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
例不低于 25.01%。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每股发行价格:10.98 元/股
    5、发行市盈率: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66 元/股(以经审计的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04 元(以经审计的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次募资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市净率:2.18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
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868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24,865,966,500 股,配号总数
为 249,731,933 个,中签率为 0.014960041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684.47358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8,638,856 股,主承销商包销
41,144 股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
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0,510.64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3,347.2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163.44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G17000190072 号《验资
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
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
行价。
    四、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之后,在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
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
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
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非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
承诺

    发行人非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少清、稂湘飞、刘本刚、熊仁峰承
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
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
发行价。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监事汪宝华、余淡贤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汪宝华、余淡贤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公司 5%以上股东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1)公司 5%以上股东海汇财富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在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
超过解除锁定后本公司持股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如公司
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
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
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承诺不因本公司股东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 5%以上股东赵吉庆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在锁
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人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解除锁定后本人持股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
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股东贺火明、辛志勇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
减持承诺

    发行人股东贺火明、辛志勇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
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三、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之后,在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
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
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
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四、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发行人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李明智、张永清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其他股东(张志岗、李雄、谭明明、萧锡祥、王旭东、付声智、谭锦
辉、吴曙光、燕秋华、刘旱生)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件

逐条发表意见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7,468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868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本总数的
25.01%;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已在证券发行
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发行保荐书;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5、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8、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一)持续督导事项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度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可派保荐代表人
表意见
                             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规定保荐机构有权通过多种方式跟踪了解发行人规范运作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情况;保荐机构有权按月向发行人提出持续督导工作询问
他主要约定                   函,发行人应即时回函答复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发行人应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给予充分配合;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发行人应提供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间机构畅通
的相关约定                   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法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保荐代表人:李慧红、秦荣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传 真:010-85127888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作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认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担任金
银河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