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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0  

						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17-024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8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三水区宝云路 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出席的股东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680,9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39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32,760,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868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0,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1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6,082,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442%。
    2、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3、见证律师出席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1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1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1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1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1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1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1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1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议案》
    (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3)《独立董事议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4)《关联交易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4,680,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97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官昌罗、吴楠楠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