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3-28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维业装
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拟为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议案予以初审,本着
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联担保情况: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资金
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先生及其配偶叶雪幼女士拟为公司申请的上述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额
度最终授信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
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张汉清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也是公司实际控
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自
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2、张汉清先生本次为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本担保免于支付担
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上述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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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相关内
容表示认可,我们同意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晓一 梅月欣 郭明忠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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