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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6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
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精神,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通知的规定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控制担保风险,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
情况;
    2、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强制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末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
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成本或其他支出事项。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
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认为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梅月欣   郭明忠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