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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认为其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格
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衔接,程序完整
合法、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报告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
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管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薪酬体系进行了认
真了解,现就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标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独
立董事津贴标准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程序合法。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修订
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公司为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做
出的审慎决定,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给予中小投资者保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七、关于《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能够提供专
业、优质的服务,能按时完成公司的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报告,同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八、关于《计提 2017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17
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
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
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
情况。
   十、 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
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十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拟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1.3 亿元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
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业务。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
所需资金,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
   十二、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
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
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根据生
产经营需要所产生,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不存在违规情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监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审批和授权程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银
行融资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
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刘晓一   梅月欣    郭明忠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