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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2018-11-28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及时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
务费用。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郭明忠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