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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2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
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要严格职业操守和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
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
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公司申请股
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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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前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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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终审
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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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
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
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深登记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章 配偶及近亲属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白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白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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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
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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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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