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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9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17-026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详见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3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 206 公
司培训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ALEXANDER LIU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22 人,代表股份
64,981,9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36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12,343,5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64%。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18 人,代表股份 63,517,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95%。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4 人,代表股份 1,464,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
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叶建芳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80,3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9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道铕、王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
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