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9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济南重庆南宁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JinanChongqingNanning
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17-151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
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博士眼镜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累积投票制
度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业务指南》(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业务指南》”)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博士眼镜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
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00 在深圳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
超经贸中心 206 公司培训室召开。

    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和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博士眼镜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的地点、召开的时间、参加
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00
在深圳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 206 公司培训室召开,由贵
公司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主持。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

                                    2
博士眼镜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截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
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贵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4,981,935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365%。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8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3,517,335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464,6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07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3
博士眼镜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2017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九)关于《选举叶建芳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4
博士眼镜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对网络
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
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5
博士眼镜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17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博士眼镜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选举叶建芳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980,3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341,93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870%;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业
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博士眼镜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
准则》、《网络投票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
博士眼镜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谢道铕




负责人:                                           律师:
             张敬前                                            王   颖




                                                        2017 年 5 月 18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