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针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因此,同意续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叶建芳、郭维、钟兴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