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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7月)2017-07-0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监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
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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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或定期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前 3 日、前 10
天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以及列席
会议的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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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的,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
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对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可以自由发言讨论。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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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绝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返回而不做出选
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会对会
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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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事会的决议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的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监事会的档案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
人员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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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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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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