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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7年7月)2017-07-0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管理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
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进行全面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关联交易的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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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十一)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影响情况。
       独立董事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给予合理安排。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
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
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发放、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与年度审计跨及时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同比
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制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请款;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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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
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
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先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得采纳时可拒
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
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
递交至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六)对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资讯,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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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年度审计会计
师的沟通,并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及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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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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