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年7月)2017-07-0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
                                     1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证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以
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4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
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5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二十八条出具的专
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
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
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
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明显违
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时候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制的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6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意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
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
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或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时间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或者第三十九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
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9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
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各章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11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适用第五十一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十条和第
五十一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五十四条 对于达到第五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1 年。
    对于未达到第五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
露并参照第五十四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五十条或者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
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13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者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
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
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
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
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
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
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
其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
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14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
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六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15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本制度第六十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及时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16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或者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四条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或
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七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六
十九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1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
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七十八条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出现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业绩快报。
    第八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
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登
记日前 3 至 5 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19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在特殊情况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
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
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 5 个交易日
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为消除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
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
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一)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且预计在 3 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2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
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21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
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
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
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
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
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
响。
    第九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2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九十一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
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十三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


    第九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九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23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24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
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所描述的情形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25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零四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
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
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相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
料或数据。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阅。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
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四)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定期报告审议稿
进行审议。

                                     26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
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
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
责。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

                                      2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2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