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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7月)2017-07-0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章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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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
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五)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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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第(五)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股票上
市规则》有关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及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的承诺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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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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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或制度,并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
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
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
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应当在
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信
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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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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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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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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