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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7月)2017-07-0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强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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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
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程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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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
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
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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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表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编制规范和准则要求,年度报告内容或格式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5、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
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7、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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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
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材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
干预调查工作。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产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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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
观过错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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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协议;
    (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性考虑是否提请股东大会
等相应审批机构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
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
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
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并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和
修正的原因及影响,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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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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