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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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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17-241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
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博士眼镜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
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8 月 8 日下午 14:30 召开。

     贵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7 月 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召开的时间、会
议的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经本所
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
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 206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
长 ALEXANDER LIU 先生主持。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7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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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眼镜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7 年 8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9,002,635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000%。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9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9,002,635 股,占
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0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数额为 0 股 ,占贵 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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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眼镜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2.《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对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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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眼镜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
票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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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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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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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9,002,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0,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
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

                                         8
博士眼镜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9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李睿智




负责人:                                             律师:
             张敬前                                              王   颖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