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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3]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认为: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延续至报告期的任何形式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单个理财产
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
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签署相关文件及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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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分红政策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是在参照行业及地区的薪
酬水平,结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胜
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董
事与管理层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该薪酬方案内
容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具备市场竞争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
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7 年度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治理、日常管理、
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实施,并且
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七、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
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因此,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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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曾骏文、王扬、单莉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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