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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和股
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其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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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进行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各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
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两个考核指标均能够树立
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7 年度营业
收入为基数,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2%、
25%、40%;以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2%、25%、40%的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曾骏文、王扬、单莉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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