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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01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
在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二)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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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
性,增强公司核心团队的凝聚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曾骏文、王扬、单莉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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