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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19-04-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天津昆明成都宁波福州西安
          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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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umqi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
                                       二○一九年四月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言 .................................................................................................... 5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所涉及的
相关决策程序 .................................................................................................... 6

二、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 9

三、结论意见 .................................................................................................. 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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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博士眼镜        指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实施考核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博士眼镜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指
       励计划                 行为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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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19-106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依据与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博士眼镜本
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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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
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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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所涉
及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
和《实施考核办法》,并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
杨秋、刘之明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

    (三)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实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四)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
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并提
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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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

    (五)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王扬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发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
通知》,将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七)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八)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
董事杨秋、刘之明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

    鉴于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毕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激
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资格以及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价格、激励
对象名单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如下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由 11.46 元/
股调整为 11.26 元/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5 名调整为 24 名,本次限
制性股票总数由 160.00 万股调整为 158.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128.00 万股调整为 126.00 万股,预留 32 万股不变。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11.26 元/股的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26 万股。

    (九)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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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2)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本次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2)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11.26 元/
股的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6.00 万股。

    (十一)2018 年 6 月 23 日,公司办理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1 名激励对
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资格以及放弃认购全部
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最终登
记数量为 1,210,000 股,首次授予对象共 23 名,首次授予价格为 11.26 元/股,
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

    (十二)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2 名已离职
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 11.26 元/股。

    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申请离职并已办理完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不再具备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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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4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10.91 元/股的价格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 万股。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相
符;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
计划(草案)》审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以 2019 年 4 月 18 日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10.91 元/股的
价格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 万股。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限制性股
票时,公司和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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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文件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
     1. 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 2019 年 4 月 18 日为授予日,授予 5 名激励对象 32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 2019 年 4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3.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1.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
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
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 名。经查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不能成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拟向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32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7%,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91 元/
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
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决策程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激励对
象的确定等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合法、有效。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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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林   彤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