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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9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二)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
性,增强公司核心团队的凝聚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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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
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
司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签署相关文件及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曾骏文、王扬、单莉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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